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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某某150元。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道岩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