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某某150元。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道岩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