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与程来强、刘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程来强,刘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盛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梦,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穆鸿,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来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刘荣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来强、刘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芜湖顺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