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李秀珍,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代表人:高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珍于2015年4月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珍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珍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秀珍负担。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