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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曾忠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忠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026号罪犯曾忠厚,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16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忠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令被告人曾忠厚退赔人民币90032元(1同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2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以(2012)三刑执字第1973号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至2015年1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7.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忠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忠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