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立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后睿与杨凯侵占罪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七立刑初字第1号自诉人后睿,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自诉人后睿以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侵占罪追究杨凯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后睿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提起刑事自诉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后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田 孜审判员 孟惠兰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