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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一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钟淑红与陈明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安,钟淑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一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安,男,1945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毛家店镇兴源村民委*组。委托代理人:姜小梅,系昌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成林(系上诉人女婿),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此路树镇腰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淑红,女,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此路树镇腰村**组。上诉人陈明安与被上诉人钟淑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陈明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明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小梅、段成林,被上诉人钟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淑红一审诉称,原、被告因土地发生纠纷,被告用拳头击打原告头部并抡镐将原告手指碰伤,原告因伤在昌图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54.42元及住院期间工资、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886元。被告陈明安一审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没有与原告争吵,也没有打原告,反而是原告到被告女婿的土地中捡玉米种子。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帮助其女婿段成林种地,原、被告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原告受伤。原告于当日到昌图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外伤,原告因伤住院7日,花费医疗费2058.42元,参照《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计算,原告损失误工费36.15元×7天=253.05元,护理费36.15元×7天=253.05元,伙食补助费15元×7天=105元,上述总计2669.52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庭审中虽辩称没有与原告发生厮打,但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案外人段成林对原、被告发生厮打的事实予以证实,其询问笔录中对被告不利的陈述具有证明效力,因此对被告辩解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原、被告厮打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手指划伤,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侵害者的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因土地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不应因纠纷相互厮打致使纠纷矛盾扩大,因此结合案件的起因、经过及损伤后果,原告应负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明安赔偿原告钟淑红伤后经济损失2669.52元的80%,即2135.6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陈明安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是到我家地里干扰我们种地,在地里捡玉米种子,我们家不让捡,因此发生口角,被上诉人上来挠我,当时是早上6点左右,当时没有报案,派出所是上午10点多找的我。不排除她的伤是其他原因造成,我没有打被上诉人,也没有拿镐。没有证据证明是我打的。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我的各项损失25330元。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二审答辩意见,上诉人说的完全不对,地是我家的,上诉人到我家地去种地,还骂我,对我拳打脚踢,我倒地直到八九点钟才起来,回家之后我去报的案,之后派出所来的。我不应该赔偿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帮助其女婿段成林种地,双方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被上诉人报案后,当日公安派出所对当时在场人段成林询问,询问笔录中记载钟淑红手上的伤是陈明安和钟淑红两个人撕扒划的,是陈明安给形成的,根据该证据,一审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陈明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军审判员  张杰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