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皇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皇某某,女,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雪,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柘城县。原告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皇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皇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