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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皇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皇某某,女,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雪,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柘城县。原告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皇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皇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