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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黎帮福与王家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帮福,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厚俊,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才,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1号附5号启明大厦1楼。代表人孙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职员。上诉人黎帮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4)安铁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黎帮福委托代理人盛厚俊,被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锦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5月30日13时10分,杨国华受雇驾驶王家才所有的号牌为川E***6的轻型普通货车由恒口镇东坝新村驶往恒口镇东大门,行至恒口镇东坝新村安置点转弯时,撞上黎帮福家房屋,造成该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25日,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恒公交认字(2014)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国华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11月4日,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对黎帮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房屋损失出具鉴定意见为:第二、三层房间窗洞口下角出现的裂缝属于温度性裂缝;外墙是受温度影响的敏感部位,出现的裂缝应属于温度性裂缝;一、二层楼地面及三层墙地面结合处出现的板缝应属于楼地面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范畴。因此本次鉴定的损失为对经现场勘查的裂缝进行拆除及修复的造价即10425.81元。另查明,号牌为川E***6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永诚财保锦江支公司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永诚财保锦江支公司因申请鉴定而支付鉴定费8000元。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费票据、保险单、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进行赔偿。因王家才所属号牌川E***6轻型普通货车已在永诚财保锦江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故永诚财保锦江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黎帮福2000元,余款8425.8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永诚财保锦江支公司要求黎帮福承担8000元鉴定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赔偿黎帮福10425.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黎帮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黎帮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重新鉴定程序违法,其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本案应以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赔偿,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永诚财保锦江支公司答辩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黎帮福的房屋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其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综合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黎帮福房屋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如何核定?因房屋损害赔偿的确定属于工程鉴定范畴,若当事人无法自行达成协议,则需要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黎帮福于诉前单方委托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4)建鉴字第1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黎帮福房屋可靠性等级为b级(局部轻微受损),交通肇事方应承担80%的加固维修责任,即应承担加固维修费用为:212.29㎡×800元/㎡×0.4(B级赔偿标准)×0.8(肇事方比例)=54346.24元。诉讼中,永诚财保锦江支公司认为该鉴定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本案事故房屋的真实受损情况,申请对房屋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委托,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黎帮福房屋进行重新鉴定并作出中联价字(2014)第090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为,黎帮福房屋经现场勘查的裂缝进行拆除及修复的造价为10425.81元(采用重置成本法分项计算)。对比两份鉴定结论,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从委托程序的公平性、维修方案的客观性及计算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均优于安康金州司法鉴定意见书,故原审依据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联价字(2014)第090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黎帮福的房屋损害赔偿总额为10425.81元,该认定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黎帮福认为应按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黎帮福另提出原审重新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无效。经查,重新鉴定机构是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委托选择,该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故原审重新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9元,由上诉人黎帮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李五四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