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冉某与薄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薄某甲,薄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灵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冉某,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薄某甲,女,1988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薄某乙,男,1949年3月19日生,汉族。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万富,灵璧县虞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冉某因与被告薄某甲、薄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九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冉某、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万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冉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经媒人手给付两被告彩礼现金20000元、价值9400元的“三金”首饰等,过节送礼以及买衣服等花去9000元。由于双方未能建立感情,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彩礼38400元。薄某甲、薄某乙辩称:被告薄某甲只收受原告20000现金,薄某甲与原告相识后同居生活,该现金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被告薄某乙没有收受原告彩礼,原告起诉薄某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冉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龙凤祥珠宝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凭据。证明原告给被告购买黄金首饰花费9400余元。薄某甲、薄某乙发表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认为证据2只能证明原告购买了黄金首饰,不能证明原告是给被告买的,被告没有收到首饰。薄某甲、薄某乙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两被告的身份证。证明两被告的身份信息。虞姬乡法律服务所对被告薄某甲的问话笔录。薄某���陈述收到原告现金20000元,但过红时以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已经支出。虞姬乡法律服务所对媒人薄文波的调查笔录。薄文波证明经其手给付薄某甲20000元,薄某乙没有收钱。不清楚原告是否给被告购买首饰。证人薄文波出庭作证。证明虞姬乡法律服务所对其的调查属实。同时证明原告与被告薄某甲是2013年经其介绍相识,2014年5月份发生纠纷。冉某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4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过红有花费是事实,原、被告共同生活时,只花费被告1500元。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提交的证据1、3、4,因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虽然能证明原告购买了黄金首饰的事实,但被告不认可其收受了首饰,原告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此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认可过红以及共同生活花费了部分彩礼,对此事实予以认定。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冉某与被告薄某甲经人介绍于2013年相识,过红时薄某甲经媒人手收受冉某现金20000元。2013年底至2014年4月,冉某与薄某甲在外打工同居生活,同年5月发生纠纷。过红时以及薄某甲与冉某同居生活期间,薄某甲花费彩礼若干。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返还34800元彩礼,但原告经媒人手只给付被告薄某甲20000元,黄金首饰虽然购买,未经媒人手给付,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告应当对其不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不利后果。现被告认可收受现金20000元,应予认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考虑到原告冉某与被告薄某甲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同居期间有生活支出,加之过红时实际花费等事实,本院酌定薄某甲返还原告11000元为宜。因被告薄某乙未收受原告彩礼,对原告要求薄某乙返还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薄某甲返还彩礼11000元的事实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收受的彩礼已全部用于生活支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薄某甲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冉某彩礼11000元;驳回原告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少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