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亚飞与赵紫红、王恒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赵紫红,王恒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刘亚飞,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8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赵紫红,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5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王恒达,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刘亚飞与被告赵紫红、王恒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4月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亚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