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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亚飞与赵紫红、王恒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赵紫红,王恒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刘亚飞,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8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赵紫红,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5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王恒达,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刘亚飞与被告赵紫红、王恒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4月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亚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