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执字第0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魏忠洋与刘小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忠洋,刘小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碾执字第0729-1号申请执行人魏忠洋,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小皊,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魏忠洋与被执行人刘小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刘小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魏忠洋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8137元,由刘小皊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刘小皊的房产一套。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碾执字第072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路爱祥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滨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