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孙某,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亮、袁永强,驻马店市西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依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