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0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胡小玲与何付华、段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玲,柯芙蓉,何付华,段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1061-1号申请执行人:胡小玲,女,1957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柯芙蓉,女,1962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何付华,男,1964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段翠红,女,1968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人胡小玲、柯芙蓉与被执行人何付华、段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009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付华、段翠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付华、段翠红所有的位于池州市永胜巷十米通道内X-X号房屋(产权证号:××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梅审 判 员 杜志鹏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