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晓东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1102号申请人:刘X1,男,1963年9月2日出生。申请人:刘X2,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2015年4月9日,申请人刘X1、刘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刘X3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建筑面积58.87平方米,产权证为: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刘X1所有。2、刘X2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1、刘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X1、刘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