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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孙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亮、袁永强,驻马店市西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XX,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X承担。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依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