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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山城与拓振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山城,拓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047-4号申请执行人申山城。被执行人拓振东。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长执字第10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拓振东、马春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5区3号楼9层4单元902室房产一套。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马春艳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拓振东、马春艳所有的座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5区3号楼9层4单元9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士霞审 判 员 庞学省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严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