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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郭治云与曹连甫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云,曹连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郭治云。被告曹连甫。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治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生全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不影响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 杰审 判 员  庞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