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郭治云与曹连甫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云,曹连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郭治云。被告曹连甫。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治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生全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不影响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 杰审 判 员 庞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