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响应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陈响应,武汉市皮鞋材料厂退休员工。申请人陈响应要求宣告陈振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振威,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江达路中环星干线特1号3栋1单元1楼,公民身份号码:××。陈响应与陈振威系兄弟关系。陈响应诉称,陈振威原是老祥春商场的一名营业员,1993年3月5日因工作原因发病,第一次在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2003年12月31日老祥春商场解除与陈振威的劳动关系,后来陈振威转至武汉市优抚医院治疗,陈振威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残疾人证注明二级精神残疾。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振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武精司鉴字(2015)第2064号《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振威为精神分裂症,鉴定结论为陈振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陈振威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振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舒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