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志兰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志兰,杨占学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兰,女,194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樊学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占学,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樊学镇,农民。上诉人马志兰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志兰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马志兰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志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燕妮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代理审判员  吴凤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羽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