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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谢韶山与李秋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韶山,李秋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谢韶山,农民。被告李秋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韶山与被告李秋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韶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秋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韶山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韶山撤回对被告李秋初的起诉。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韶山承担。审 判 长  罗红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