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谢韶山与李秋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韶山,李秋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谢韶山,农民。被告李秋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韶山与被告李秋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韶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秋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韶山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韶山撤回对被告李秋初的起诉。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韶山承担。审 判 长 罗红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