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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三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长宽与郝传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宽,郝传虎,李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三初字第446号原告李长宽,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代理人李刚,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传虎,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健,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264543-9),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史江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龙,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宽与被告郝传虎、被告李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宽负担。审 判 长  许小玲人民陪审员  韩敬君人民陪审员  涂卫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秦川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