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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119王科军与殷成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科军,殷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王科军,男,生于1975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殷成国,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申请执行人王科军与被执行人殷成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科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殷成国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30672元。二、查封担保人王科友、白香琼名下的房屋。三、因保全有误给被执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保全费117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湫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