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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方文诉被告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邹星、黄琨等工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文,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邹星,黄琨,张智杰,曾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习行初字第26号原告周方文,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董应龙,该局局长。第三人邹星,女,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第三人黄琨,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第三人张智杰,男,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第三人曾红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方文诉被告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邹星、黄琨、张智杰、曾红斌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方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方文负担。审 判 长  向炫静人民陪审员  宋学林人民陪审员  胡清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