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方文诉被告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邹星、黄琨等工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文,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邹星,黄琨,张智杰,曾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习行初字第26号原告周方文,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董应龙,该局局长。第三人邹星,女,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第三人黄琨,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第三人张智杰,男,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第三人曾红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方文诉被告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邹星、黄琨、张智杰、曾红斌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方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方文负担。审 判 长 向炫静人民陪审员 宋学林人民陪审员 胡清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