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管建峰与巫家欣、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宛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管建峰,男,1978年2月8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长江路。委托代理人孙悦,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家欣,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长江路。委托代理人巫志伦,男,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大庆区。系巫家欣父亲)。被告张丹,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原告管建峰与被告巫家欣、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建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悦、被告巫家欣及其委托代理人巫志伦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建峰诉称:原告与被告黄琨是普通朋友,2012年7月底黄琨找到原告,声称自己有事需要十万元,并承诺给原告支付利息,起初原告并不想把钱借给黄琨,但黄琨找来了自己的同事巫家欣、张丹、张荔作为债务的保证人,于是原告就在2012年7月31日把十万元借给了黄琨。黄琨、巫家欣、张丹、张荔分别在借条上以债务人、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画押,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10月31日。后还款期限到来原告多次找黄琨要求还款,均被其找理由推托,后来就找不到人了。于是原告于2013年3月底找保证人要求他们承担保证责任,几人也相互推托。2013年5月28日,原告与其中一个保证人张荔达成了还款协议,但剩余款项二被告仍需支付。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及迟延支付利息69470元。原告针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身份。2、保证人及债务人身份证明、借据一张。证明借款即保证关系。3、通话记录。证明保证期间原告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的事实。4、还款协议。证明原告与其中一名保证人已达成还款意见的事实。5、民事判决书。证明连带保证当事人可选择仅起诉保证人已胜诉的判例。被告巫家欣辩称:2012年8月黄锟请我吃饭,为感谢上次帮忙,饭桌上没说具体的事只是感谢。吃饭的时候有同桌的朋友提出喝啤酒,因此黄锟要了3、4瓶啤酒,黄锟及其朋友在门口放餐桌的小桌,背对着我,遮挡着倒酒。然后硬塞给我,嘴里不停的说这酒是你的。感觉不对劲,并在刚上菜不久的情况下要求碰杯,并要求一饮而尽,碰杯后黄锟及其朋友的情绪明显放松了很多,酒一下肚感觉火辣辣的,情绪亢奋并且很醉人。饭后被带到一辆车上,以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该事情属于骗保,黄锟现在在逃,要求把黄锟捉回来后再处理这个案子。被告巫家欣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黄锟在逃。2、立案申请。证明理工学院保卫处向南阳市公安局申请对黄锟立案调查。3、理工学院多名同事的情况说明。证明黄锟以同事信任骗取借款。被告张丹在法定期间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巫家欣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1无异议;对2身份证复印件是我的,不知道他们怎么搞到的,对借据上日期不是7月31日应该是8月17日左右,借条上黄锟的签字不像是他的,借据上为什么没有写利息。对3不知道证明什么。对4还款协议里面是否带有利息。对5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对被告巫家欣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举证1即使债务人有诈骗行为,骗的也是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在履行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对2从时间是2012年3月开始在学校诈骗,2012年7月被告还替黄锟担保,证明被告与黄锟合伙骗取原告财产。对3质证意见同证据2。根据原被告诉辩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5和被告巫家欣所举证据1、2、3均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的部分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黄锟借原告10万元由张荔和被告巫家欣、张丹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管建峰人民币十万圆整(100000)于2012年10月31日前归还。借款人:黄锟担保人:巫家欣担保人:张丹担保人:张荔日期:2012年7月31日。借款到期后黄锟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向担保人追要借款,担保人张荔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管建峰与黄锟借款纠纷由我和巫家欣、张丹为其提供了担保,现黄锟无法按时还款,我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其中的34000元,于2013年8月28日前清偿完毕。还款人:张荔2013年5月28日。张荔向原告还款34000元。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及迟延支付利息69470元。另查明黄锟因租住张丹房屋伪造虚假房产证明,以15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他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追逃中。该案黄锟借原告10万元公安机关未立诈骗案。本院认为被告巫家欣辩称属骗保,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骗保不能成立,黄锟借原告10万元有借条为证担保人签名属实。证据充分。原告称有约定利息借条未显示且被告不认可应视为无息借款。张荔已向原告付款34000元下欠66000元借款未付,张荔和被告巫家欣、张丹的担保属连带担保,担保人应与黄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黄锟未支付下欠原告借款原告请求连带保证人被告巫家欣、张丹承担下欠原告借款的还款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支付借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巫家欣、张丹连带归还原告管建峰借款66000元。二、驳回原告管建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1450元,原告负担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叶厚献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