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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19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郭宏江,高邮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通知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开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