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民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19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郭宏江,高邮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通知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开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