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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倪国买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一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国买,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曾因犯流氓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83年被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84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5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被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5)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国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国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晚21时,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九江市开发区职业大学对面星程酒店将被告人倪国买抓获,并从其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白色晶体3小袋(重21.4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小袋四粒(重0.2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倪国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倪国买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国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等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被告人倪国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倪国买犯贩卖毒品罪后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倪国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国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美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章 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