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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耿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64号原告耿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关于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