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周斌与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14号申请执行人周斌(北京鹏伟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军,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49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截止2014年6月25日的租赁费119784元、违约金及租赁物折价款13237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十三万五千六百一十六元一角九分。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安徽省中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以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六百一十六元一角九分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六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执行费一千九百四十三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于连鹏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英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