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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杜景流与杨嘉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杜某,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A)。被告杨某,女,198年月16日出生,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Z317153()。原告杜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程秀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胡柔燕、人民陪审员伍艺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于2005年12月开始交往,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独自回香港并住在其父母家,后又以出去找工作为由离家,此后被告再也没有和原告联系。2012年原告到香港找被告父母,发现被告父母已搬离。原、被告从未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一直名存实亡,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现原告对被告已无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1.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杜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于××××年××月××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婚姻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且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收取为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秀乾代理审判员  胡柔燕人民陪审员  伍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伟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