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龙海花与王洪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97号原告:龙某,女,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政,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龙某负担。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