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20号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找不见被告,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