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宝清县国土资源局和蔡春雨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清县国土资源局,蔡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春雷,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栾新祥,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蔡春雨,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春雨不履行宝国土资(土)罚字(2014)第14号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中,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宝国土资(土)罚字(2014)第1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审查。审 判 长 马业成审 判 员 李宪文人民陪审员 毕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