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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富牌农机有限公司与贵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安顺市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牌农机有限公司,贵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安顺市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重庆富牌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许明寺镇,组织机构代码70933913-2。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月琴,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峰,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金鸭村柏秧村段。法定代表人赵永亮,经理。被告安顺市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工业园区后山村131号。法定代表人赵永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牌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安顺市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牌农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牌农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牌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财产保全费用3420元,共计5705元,由原告原告重庆富牌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