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青岛浙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海通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浙商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通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银建,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通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回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相敏,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冰浩,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通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元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青岛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春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