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荣远与李真、韩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夏津盛盟织染有限公司,张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62号申请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璇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夏津盛盟织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昌被申请人张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津盛盟织染有限公司、张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津盛盟织染有限公司、张忠涛款项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