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甲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谢某甲,女,1978年6月出生。被告潘某甲,男,1973年1月出生,现外出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不能提供被告潘某甲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潘某甲的送达地址,依法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