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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牛某与马某、孙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马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牛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二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作出的(2015)衡桃执字第17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某银行账户存款3617.66元,该案涉及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二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