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黄晓东与上海力康健身有限公司、黄长根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东,上海力康健身有限公司,黄长根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70号原告黄晓东,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力康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黄长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昊,男。委托代理人庄栋,男。被告黄长根,男,196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东与被告上海力康健身有限公司、黄长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东在2015年4月9日开庭审理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季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