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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梁某某,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小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