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欧光辉与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伍卫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光辉,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伍卫民,伍慧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10号原告欧光辉,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英德市。法定代表人伍卫民。被告伍卫民,男,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伍慧红,女,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琴,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光辉诉被告英德市硫铁矿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伍卫民、伍慧红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光辉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光辉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62.26元减半收取2381.13元,由原告欧光辉负担。审 判 长 陈茂泉代理审判员 李广瑶人民陪审员 付兴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谭卫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