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205号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全某某,女,1972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刘某某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某某的离婚诉讼是对自有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喻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