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光泽县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光泽县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法定代表人黄挺方,该公司经理。被告彭小燕,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泽县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泽县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小燕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泽县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泽县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