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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段某与陈照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陈照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段某。法定代理人段x刚。法定代理人洪x意。委托代理人丰珂,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群,广东xx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照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平安财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谢绍浬。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黄丽群及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绍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照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8月6日18时00分许,被告陈照明驾驶川xx**号车沿深圳市横岗华侨西村五巷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该车右侧与原告段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陈照明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川xx**号车的保险情况:该车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四、原告的概况:原告系未成年人,原告为农村户籍。原告提交居委会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随父母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西二巷4号1楼满一年以上。五、后续治疗费:0元。原告诉求后续治疗费2000元,但出院医嘱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该项费用的支出,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六、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原告共住院25天,故该费用为2500元,计算公式为[25天×100元/天=2500元]。七、营养费:2000元。出院医嘱要求加强营养,本院予以支持2000元。八、护理费:3225元。原告共住院25天,故该费用应为3225元,计算公式为[129元/天×25天=3225元]。九、误工费:0元。原告要求原告父亲在看护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但本院已经支持相关的护理费用,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十、残疾赔偿金:178612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按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上一年度深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为178612元,计算公式为(44653元/年×20年×20%=178612元]。十一、精神抚慰金:20000元。十二、鉴定费:1800元。十三、交通费:1000元。十四、住宿费:0元。原告所提交的发票并无记载该费用系产生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计人民币209137元。十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一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217241.98元;2、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位被告承担。十六、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原告在本案中并无诉请要求医疗费。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09137元。该笔费用将由被告二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陈照明自行予以赔付。被告陈照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裁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金限额内支付原告段某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陈照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某人民币99137元;三、驳回原告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9元(原告已预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陈照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