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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顾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顾某。委托代理人李清山。被执行人孙某。顾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璟审判员 王惠生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