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龙王执字第0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龙王执字第0000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邓某。被执行人白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邓某未自动履行已生效的(2014)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已作出(2015)鄂襄州龙王执字第0000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邓某之妻白某某作为被执行人,与邓某共同偿还本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某、白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192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尤文华审判员 张 坤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