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卜骏、陈怡、张云政、毕莉公证执行证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卜骏,陈怡,张云政,毕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3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华厦富裕广场*****层。法定代表人杨东祥,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商城A楼246号。法定代表人于学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卜骏。被执行人陈怡。被执行人张云政。被执行人毕莉。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卜骏、陈怡、张云政、毕莉公证执行证书执行一案,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5)津北方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卜骏、陈怡、张云政、毕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卜骏、陈怡、张云政、毕莉银行存款人民币5107359.04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天794.48元计算),担保费8729.03元及逾期担保费违约金(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1225766.17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还款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计算)。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卜骏、陈怡、张云政、毕莉应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9113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卜骏、陈怡、张云政、毕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