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昆申请执行孙启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昆,孙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昆,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启山,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昆申请执行孙启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元的义务,该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孙启山承担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