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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金锋与西安市碑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锋,西安市碑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619号原告:张金锋,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监督所检疫员。委托代理人:李兰英,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再香,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南院门27号。法定代表人:赵红星,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开通西巷7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菲,男,该局办公室负责人,住西安市东关南街80号3号楼3单元3层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锋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金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锋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金锋负担。审 判 长  刘 曼代理审判员  孙东燕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