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宋小玲与王登河、范孝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玲,王登河,范孝宇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宋小玲,农民,初中文化。被告王登河,农民。被告范孝宇,个体户,高中文化。原告宋小玲诉被告王登河、范孝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小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小玲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宋小玲负担。审 判 长 武涵伟代理审判员 王治华代理审判员 毛润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