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图们市驰诚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郭金新、苏传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驰诚出租车有限公司,郭金新,苏传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图们市驰诚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光明北街332号。法定代表人:迟君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郭金新,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苏传民,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驰诚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金新、苏传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驰诚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